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202民初2872号
原告:马朝熙,男,回族,甘肃省张家川人,住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被告:杨风德,男,汉族,陇南市武都区人,农民,住武都区。 原告马朝熙诉被告杨风德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立案。现原告马朝熙以起诉证据不足,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朝熙的撤诉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一审前,原告马朝熙有撤诉的权利。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马朝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马朝熙负担。
审 判 员 胡海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寇 峰
书 记 员 姚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