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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827执恢32号

梁金岭、梁乐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梁金岭;梁乐意;王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7执恢32号

申请执行人:梁金岭,男,汉族,1950年7月10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梁乐意,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生,住鱼台县。

被执行人:王兴,男,汉族,1976年6月21日生,住济宁市任城区。梁金岭执行梁乐意、王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发出传票进行传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法院书面报告本人当前和一年内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法院报告财产。经本院两次网络查控和线下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人员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要裁定终结本案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新华

审判员  李峰祖

审判员  董拓基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