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6执13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周冲,男,1986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执行人汪光平,女,197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原告周冲与被告汪光平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6民特16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3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汪光平支付周冲借款本金5000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7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汪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汪光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汪光平虽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汪光平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汪光平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被执行人名下的浙A×××××牌小汽车现由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轮候查封登记。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杭州市××江××单元××室房产,现正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拍卖处置中,本院已转交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申请书,尚未反馈分配结果。被执行人持有的杭州皓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90%的股份,因该公司已停业,申请执行人也表示处置该股份无实际意义,无需处置。经多方执行查找,另经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汪光平虽已报告财产但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汪光平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汪光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6执137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林征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祝 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