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新4025执429号

祁胜利与胡建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新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祁胜利;胡建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祁胜利,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胡建明,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申请人祁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冻结被执行人胡建明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了消费,但因冻结的数额不能足额偿付申请人祁胜利的申请案款,且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025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红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吾尔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