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4025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祁胜利,男,1966年7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被执行人:胡建明,男,196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新疆新源县。 申请人祁胜利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胡建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冻结被执行人胡建明的银行账户并限制了消费,但因冻结的数额不能足额偿付申请人祁胜利的申请案款,且没有其他可以执行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新4025民初6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包红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吾尔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