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津0119执354号
申请执行人:霍冬生,男,1968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执行人:温永森,男,198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霍冬生与被执行人温永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226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67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开户,无存款;无不动产权益、无股权、无证券权益、无车辆信息;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井连江
审判员 吴振国
审判员 张 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志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