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新4202执517号
申请执行人:崔党青,男,1967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乌苏市。
被执行人:倪余忠,男,1970年9月16日生,汉族,住乌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崔党青,申请执行倪余忠借款合同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崔党青与被执行人倪余忠案外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崔党青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倪余忠的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乌苏市人民法院(2017)新4202执51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侯 永 江
审判员 马合沙提
审判员 努力古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维 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