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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802执3683号

谢志权、张盛金、李丽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谢志权;张盛金;李丽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802执3683号

申请执行人:谢志权,男,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被执行人:张盛金,男,1983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现关押于永安监狱。

被执行人:李丽云,女,1982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 本院2018年9月11日立案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谢志权与被执行人张盛金、李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本院(2017)闽0802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7000元及利息。本案经立案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李丽云所有的闽D×××××号汽车一辆(查封期限至2020年9月26日止),但未实际扣押;另经本院向银行、房管、车管、证券等相关部门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爱  芸

审判员 陈    进

审判员 谢  文  聪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傅丽蕾(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