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0221执1436号郭瑞杰、李新亮、胡锡英、李秀祥、王静、刘伟:你/你单位与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221民初430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二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九年六月十三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胡锡英偿还河南杞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李秀祥、李新亮、郭瑞杰、王静、刘伟承担连带责任,胡锡英负担案件受理费13800元及案件执行费12538元。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开封分行杞县支行账户名称:杞县人民法院账号:95×××88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联系人:梁天天联系电话:03712896****本院地址:杞县建设路中段邮编:475200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