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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新4021执恢8号

执行人、杨某等与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伊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执行人;杨某;杨四珠;韩任连;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新4021执恢8号申请人执行人:罗爱萍,女,汉族1972年11月22日出生,现住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汉族,2009年1月15日出生,现住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杨四珠,男,汉族,1952年7月6日出生,现住伊宁市。

申请执行人:韩任连,女,汉族,1952年9月23日出生,现住伊宁市。

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男,维吾尔族,1979年7月12日出生,住特克斯县。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帅,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爱平、杨某、杨四珠、韩任连与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肇事罪一案:1、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案款;2、本院于2018年4月7日、2018年12月16日、2019年1月28日、2019年4月17日、2019年5月9、2019年6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3、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对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二年;4、经查,被执行人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249辆车辆,本院已于2018年11月16日通过乌鲁木齐市车辆登记管理机关对54辆车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年。但因该54辆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5.本院于2018年9月26日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6、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执行措施;7、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罗爱平,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罗爱平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8、申请执行人罗爱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确认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10、申请执行人罗爱平、杨某、杨四珠、韩任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案款198072元,经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罗爱平、杨某、杨四珠、韩任连的债权未得到受偿。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罗爱平释明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罗爱平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阿布都许扣·阿布都热依木、乌鲁木齐远达通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书面确认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吐 克 力 克

审 判 员 阿不都斯力木

代理

审判员 帕 热 萨 提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谢姆 西 努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