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0404民初2188号
原告:孙某,女,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汉族,西咸新区某某新城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现住该村某某号。
被告: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某某村三组)。
负责人:王某某,系该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咸阳市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孙某诉被告某某村三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孙某与被告某某村三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慧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诉称,孙某出生在某某村三组,办理有农村合作医疗,并参加村组选举,履行了村民义务,具有该村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2017年5月27日,孙某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居民包某某登记结婚,婚后包某某将户籍迁入某某村三组,与孙某共同在此地生活。因某某村三组土地被征用,该村组于2018年7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8897元,但以孙某系出嫁女为由,未向其分配该款项。现孙某认为某某村三组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某某村三组支付其征地补偿款8897元。孙某为证明其主张,提交证据如下:1、孙某的身份证、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孙某具有某某村三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事实。2、孙某的结婚证及包现华的户口本各一份。欲证明孙某与包某某婚姻关系的事实。
被告某某村三组辩称,孙某系出嫁女,其承包地已被收回,征地补偿款是对于有承包地的村民进行分配,故孙某不在分配人员之列。其次,某某村三组此次征地补偿款的分配金额为8970元。某某村三组未提交证据。庭审中,组织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现认证如下:孙某所举证据1、2,某某村三组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认为孙某的承包地已被收回,故不应享受征地补偿款的分配。经审查后认为,上述证据均来源合法,符合证据客观真实性的要求,能够证明其欲证明的事实,故对此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孙某于1990年11月18日出生在某某村三组,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该村组。2017年5月27日,孙某与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左旗居民包某某登记结婚,包现华于2018年4月8日以夫妻投靠为由将户籍迁入某某村三组。2018年因某某村三组部分土地被建设征用,该村组于2018年12月形成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2019年1月向每位村民分配征地补偿款8970元,但以孙某系出嫁女为由未向其分配该款项。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孙某自出生后户籍便登记在某某村三组,其后虽与他人结婚,但户籍并未迁出,故孙某应具有某某村三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村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权利。妇女在农村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此,某某村三组未向孙某分配此次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孙某要求某某村三组支付征地补偿款8897元的请求,本院依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支付原告孙某征地补偿款8897元,该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咸阳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村第三村民小组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  晨                          
二0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