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81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军良,男性,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刘广,男性,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水市。本院在执行吴军良与刘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广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吴军良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381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