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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381执21号之一

吴军良、刘广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吴军良;刘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381执2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吴军良,男性,1963年4月28日出生,住广水市;

被执行人:刘广,男性,1971年5月25日出生,住广水市。本院在执行吴军良与刘广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刘广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吴军良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381执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 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朝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