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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108执863号之五

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赛尔实业有限公司、李稳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7-24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陕西赛尔实业有限公司;李稳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晋0108执86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金园建材市场东区2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小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宝印,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栋雪,山西晋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执行人陕西赛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科技路195号1栋12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王斌,经理。被执行人李稳信,男,汉族,1984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塞尔实业有限公司员工,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关于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被执行人陕西赛尔实业有限公司、李稳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6立案受理,执行依据为本院(2019)晋0108民初103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的主要内容是:

一、被告陕西赛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86595.55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4月2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时止)。

二、被告陕西赛尔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23259.79元。

三、被告李稳信对上述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太原市恒久盛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赛尔实业有限公司、李稳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财产申报表、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履行,未在财产申报令指定期限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在传票指定日期到庭。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从事高消费行为。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征信系统予以记录。4、向西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本案执行到位138048.24元。6、于2020年6月1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财产调查结果、已采取的执行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保险、不动产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申请执行人财产调查结果、已采取的执行的执行措施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罗文杰

审 判 员 张俊生

审 判 员 韩晓东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秀峰

书 记 员 古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