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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730民初656号

任海勇与怀来县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任海勇;怀来县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730民初656号

原告:任海勇,男,197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怀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祥,河北格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怀来县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怀来县沙城镇建设路12号。

法定代表人:杜红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公司行政总监。

原告任海勇与被告怀来县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任海勇、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祥、被告怀来县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任海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为原告办理嘉馨园三期7号楼四单元501室楼房买卖相关手续,继续履行楼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尽快交付原告;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份,原告与被告怀来县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商品房买卖协议,原告预购被告开发的位于怀来县沙城镇嘉馨园三期7号楼四单元501室和1号楼一单元602室两套商品房。参照被告出具的优惠政策,针对7号楼四单元501室原告选择首付30%享受9.6折每平米6698元的购房方案。后被告置业顾问田姣告知原告,限时购买,公司将对所购房屋进行免费简装修(墙面粉刷和铺地板砖等),2016年5月7日原告交付100000元购房意向金,定购了7号楼4单元501室商品房。交了意向金过了一个多月,公司领导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将不再对所购房屋免费简装,如不同意,退还100000元意向金。因此时房价已经大幅度增长,原告不同意退房,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又告知原告如需继续购房,将按照每平米9000多的价格出售,原告不同意,坚持按照双方当初约定继续履行。现该房屋已经具备转移产权登记和交付使用的条件,被告却以各种理由推脱不给原告办理房屋买卖手续,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协议,将所购房屋交付原告使用,并协助办理各项手续。怀来县鸿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1、我公司没有与原告签订过7-4-501室商品房的买卖协议。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嘉馨园三期工程现已经全部交付业主使用。2016年5月17日原告与我公司签订了VIP内部申请表两份。原告根据所签内容每份交了100000元共计200000元作为意向订购两套房产的诚意预定金,但这只是诚意预定金,不是楼房买卖合同。2、我公司没有向原告承诺过简装修。我公司也将准备根据以上表内所签的内容在原告选定的7-4-501号房屋及1-1-602号房屋交纳首付款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同时将此预定金转为购房款每套110000元。但是原告在我公司销售部员工再三通知的情况下一直没有进行7-4-501号房屋的首付款的交纳,只交纳办理了1-1-602号房屋。原告本人在起诉状中说,我们公司置业顾问对他说过其所购房屋进行免费简装修,我认为当时是听错了或者记错了。作为VIP会员,根据排号有优先选择房源的权利,而VIP申请表中从没有过简装修字样,但是如果我公司要对你的房屋进行简装修不只是你选的7-4-501这一套,而是将你所选购的两套及全部开发建设的房屋都会有一个正式的文件通知(交付标准),或是再开盘销售的时候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标注交付标准,(包含你所购买的1-1-602号)但是我们所销售的全部房屋均都没有对购房者承诺简装修的相关内容。这个原告很清楚,你所选定的意向单位不只是7-4-501号这一套房屋,你还选定了1-1-602号,并且在适当的时间缴纳了首付款及签订了相关合同,完全可以证明你对我公司所销售的房屋及相关合同是认可的,其合同内容你也应该是熟知的。3、原告并未成功选购意向单位。所谓成功选购意向单位,首先要符合以下条件:(1)看好房子的位置、布局,确定意向购买缴纳诚意预定金;(2)与销售单位签订相关销售合同以及缴纳收付款项;(3)网签成功;以上三条原告只完成了第一条选定了意向单位但是没有完成二、三条成功选购意向单位,固你可以有权要求我公司不计利息退还给你意向定金100000元整,但你无权要求我公司根据你所谓的简装修来服从你,这是没有道理的,更不可能按照2016年5月份的销售价格将房屋销售给你。4、原告巧立名目目的。2016年后半年收到房地产市场价格上涨的影响我公司开发的项目销售形式也随着上扬市场看好,我公司未对签订意向定金并缴纳首付款成功网签的所有业主进行随势涨价,但是对占着选定的房屋又不交纳首付款的购房户也通过一次一次的电话通知、纸质通知告知,尽到了责任和义务。原告本人在了解原因的情况下,经我公司销售人员多次催促以各种理由迟迟未能够缴纳首付款及办理网签备案,直到现在,反而诉我公司要求根据他的想法销售给他,其目的就是想低价取得房产,我公司认为有失常理。请贵院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驳回原告诉讼。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7日原、被告签订了《嘉馨园三期VIP会员内容申请表》表中载明:本人有意购买贵公司开发的鸿铭嘉馨园三期项目,望怀来鸿铭开发公司在正式推出鸿铭嘉馨园三期时,能提前通知本人,以便购选意向单位。为表达诚意,本人愿100000元整作为申请购房之诚意预订金。该预订金在本人选购鸿铭嘉馨园三期后转为现金110000元整作为购房订金;若在第一批推出房号中本人未成功选购意向单位,本人有权要求退还VIP卡,并收回原诚意订金或继续持有本卡,以便在后续推出房号中继续享有优先权。申请人任海勇,意向单位7-4-501。原告遂交纳了意向金100000元。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收据。后,原、被告因意向房屋是否为已装修房屋和房屋单价问题,未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嘉馨园三期VIP会员内容申请表》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依约履行。原告要求被告为原告办理嘉馨园三期7号楼四单元501室楼房买卖相关手续,继续履行楼房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尽快交付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任海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任海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