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2632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刘世锦,男,1966年5月7日生,汉族,贵州省榕江县人,现住榕江县。被执行人杨胜平,男,1969年8月6日生,户籍住址榕江县。申请执行人刘世锦与被执行人杨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恢复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被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本通知书送达后立即履行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340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4900元、执行费50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杨胜平没有按照执行通知书的要求主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是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8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胜平与盘昌桃(杨胜平的前妻)共有的,位于榕江县古州镇滨江**小区**房屋,2018年12月20日作出裁定进行拍卖,经委托贵州黔黔来拍科技有限公司依法拍卖,最后成交价为390000元。因被执行人杨胜平和盘昌桃购买房屋时,以该套房屋作为抵押向榕江县信用联社贷款,尚欠借款本息277598.51元。拍卖房屋所得价款390000元,扣除榕江县信用联社贷款本息277598.51元,余款112401.49元。由于被执行人杨胜平在本院同时有三件执行案件,扣除三件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服务费等费用,最后剩余可分配案款73823.49元,按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刘世锦得到兑现款26298.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除了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胜平的房屋外,还多次通过执行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胜平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以及到其户籍所在地进行财产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反馈执行情况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洋
审判员 姚元江
审判员 石昌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昌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