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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0112民初16503号

张云霞与北京一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1-02-22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张云霞;北京一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12民初16503号原告张云霞,女,197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北京聪明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王一静,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翠,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北京一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胡家垡村**院**楼****。法定代表人王志丁,经理。委托代理人孟瑶,河北燕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张云霞与被告北京一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此案的管辖权属于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张云霞与被告之间的纠纷属于不当得利纠纷,应当适用一般管辖。被告称其主要办事机构在河北省三河市,并提交了其与河北鼎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及其与三河市诚鹏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予以证明。对此,

本院认为,公司应当将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虽然被告提交了《租赁合同》及《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但未能提供其在上述办公地点悬挂公司标牌及实际经营的相关证据,且其未向原登记机关申请住所地变更,故本院以其注册地北京市通州区为住所地,该纠纷属于我院管辖范围。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一达伟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 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邹金宏

书 记 员  李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