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黑0112民初2776号
原告:李吾雨,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被告:李广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阿城区。
原告李吾雨与被告李广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包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吾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广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吾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李广顺立即给付李吾雨人工费62,000元及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李广顺负担。事实与理由:李吾雨于2018年承包李广顺坐落于阿城区老汽车公司家属楼内五层楼的防水工程,总价款162,000元;李吾雨按约定完成相关工作,李广顺于2018年9月25日给李吾雨出具承认单一份,承认欠李吾雨尾款74,000元及8,000元质保金;后李广顺于2019年2月给付李吾雨2万元,剩余62,000元至今未付;现李吾雨诉至法院。李广顺未答辩。本院
经审理查明,2018年,李广顺将坐落于阿城区老汽车公司家属楼内五层楼的防水工程分包给李吾雨,李吾雨按约定完成工程;2018年9月25日,李广顺给李吾雨出具承认单一份,承认工程总价款162,000元,已付款8万元,尚欠尾款74,000元,质保金8,000元;2019年2月,李广顺给付李吾雨2万元,剩余62,000元至今未付;现李吾雨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承认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因李吾雨无施工资质,其与李广顺之间口头达成的防水施工合同无效;虽然合同无效,但李吾雨依约完成工程,李广顺也于2018年9月25日给李吾雨出具了承认,据此应认定李吾雨施工工程质量合格,李广顺应当给付工程款;但是其中质保金8,000元未约定返还时间,应当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两年给付,故李广顺应当给付李吾雨工程款54,000元(62,000元-8,000元);关于李吾雨主张的利息,因双方对工程款应当给付之日约定不明,李吾雨起诉之日应视为应付款时间,利息标准没有约定,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李广顺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法裁判。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一款、第二条、第十六条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李广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李吾雨工程款54,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李吾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元(已减半收取),由李吾雨自行负担100元,由李广顺负担5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周立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崔默
书记员冯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