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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02刑初167号

闫秋波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闫秋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602刑初16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秋波,男,199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城市,住保定市竞秀区。2010年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4200元。2018年6月17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9)107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秋波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秋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5月3日23时许,被告人闫秋波酒后驾驶牌照为冀F×××××东风牌轻型箱式货车,沿保定市朝阳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五四路交叉口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闫秋波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91.3毫克/100毫升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秋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证言,现场笔录,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报告,驾驶人查询证明,机动车查询证明,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秋波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闫秋波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秋波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 祁

人民陪审员 黄 彬

人民陪审员 苑德胜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高 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