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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803民初872号

徐锐与贾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4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徐锐;贾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03民初872号

原告:徐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同(原告父亲),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贾文,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徐锐与被告贾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徐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博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智媛

书记员李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