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803民初872号
原告:徐锐,男,1986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世同(原告父亲),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被告:贾文,男,1967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佳木斯市向阳区。
原告徐锐与被告贾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原告徐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徐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博元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智媛
书记员李雪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