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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桂0722执150号

容洁、李清梅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15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当事人
容洁;李清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容洁,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清梅,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申请执行人容洁与被执行人李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22民初252号和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35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存款、车辆登记、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借款33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1100元为基数,以2016年1月至3月为计算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受理费678元,本院依法将向被执行人李清梅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2执1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朱深思

审判员  韦海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