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722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容洁,女,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委托代理人:陈书翰,浦北县福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李清梅,女,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浦北县。 申请执行人容洁与被执行人李清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浦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22民初252号和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7民终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3500元及逾期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678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存款、车辆登记、证券股票、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社会保险缴纳,并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基层组织调查被执行人的去向和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借款335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11100元为基数,以2016年1月至3月为计算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受理费678元,本院依法将向被执行人李清梅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2019)桂0722执150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德伟
审判员 朱深思
审判员 韦海澄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