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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524执690号(2019)皖1524执690号

朱华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朱华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524执690号(2019)皖1524执690号 移送人:金寨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朱华友,男,汉族,1996年10月9日生,住安徽省金寨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2017)皖1524刑初48号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8日对该罚金案立案执行,立案标的5000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朱华友名下的不动产、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车辆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朱华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决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先武

审判员  章大年

审判员  黄守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