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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628执保102号

苏红月、刘晓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苏红月;刘晓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28执保102号 申请人苏红月,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申请人刘晓光,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申请人苏红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628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晓光名下价值3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红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晓光名下价值3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润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天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