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628执保102号 申请人苏红月,女,1971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高阳县。 被申请人刘晓光,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蠡县。 申请人苏红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冀0628民初17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晓光名下价值32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
本院认为,申请人苏红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刘晓光名下价值32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石润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天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