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23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张玉凤,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
被执行人:孙金宝,男,198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玉凤与被执行人孙金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8)鲁0214民初103号民事判决书。经查,被执行人孙金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金宝银行存款人民币15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胡绪庆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业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