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冀1127执174号
申请执行人:刘亚兴,男,1996年9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景县,
被执行人:唐冬雪,女,199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乾安县,本院在执行刘亚兴与唐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作出的(2018)冀1127民初10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相关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33,280元。被执行人应依法负担执行费399.2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本院于2019年1月31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告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2019年1月21日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收益类保险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收益类保险等财产。4、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131元,过付3,081元,结算执行费50元。5、2019年6月15日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3,081元缴纳执行费50元,未实现债权30,199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红新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执行员 杜振刚
书记员 张 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