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渝0114民初1162号 原告 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城西八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4MA5UB98U47。
法定代表人:刘冬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政伟,男,该公司职工。 被告 姜伟,男,199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案件由来 本院于2021年2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欧政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伟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 诉讼 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389.03元,逾期利息(从2020年6月17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基本事实 合同签订时间 2019年6月15日 违约时间 2020年6月16日 借期内 日利率 0.055% 逾期 利率 借款利率上加收50% 借款本金 5000元 欠款 金额 本金 3184.03元 还款方式 先息后本 利息 0元 裁判 理由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的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发放了借款,被告借款后未按约归还本息,按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偿还尚欠本息及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起诉时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3389.03元,在开庭过程中原告陈述被告于2021年1月15日偿还借款100元、2021年2月14日偿还借款105元,因此变更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184.03元,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且对被告有利,本院予以支持。对逾期利息,合同约定按借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计算,原告主张从违约之日起以尚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进行计算,未违反双方的约定以及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因未实际发生,故不予支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裁判主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姜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184.03元、及逾期利息(从2020年6月17日起以本金338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1月15日;从2021年1月16日起以本金3289.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2021年2月14日;从2021年2月15日起以本金3184.0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重庆市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姜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组织
审 判 员 唐 璜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黄 霞
书 记 员 谭 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