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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104民初2826号

吉林省友邦药业有限公司与通化市传染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8-1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省友邦药业有限公司;通化市传染病医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0104民初2826号

原告:吉林省友邦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西安大路**。

法定代表人:秦宝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曼,吉林起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传染病医院,,住所地通化市东昌区保安路**

法定代表人:刘晓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嘉明,该单位职工。 原告吉林省友邦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传染病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曼,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本金203,574.41元,并自立案之日起至全部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自2010年开始,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药品。被告采购药品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经原告不断催要,被告始终以经济紧张为由拖延支付。经被告确认截止2019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3,574.41元。现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及利息,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欠钱属实,但是利息不同意给付。由于现在医院经营不善,已经上报到市政府,与中心医院整合,具体给款时间不定。

经审理查明:自2010年开始,被告长期向原告采购药品。被告采购药品后未及时向原告支付货款,经被告确认截止2019年3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03,574.41元。对于以上事实,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过庭审双方当事人宣读起诉状和答辩以及举证、质证,能够认定,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药品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03,574.41元的事实。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通化市传染病医院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吉林省友邦药业有限公司货款203,574.41元,及利息,利息自立案之日,即2019年5月15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00元,由被告通化市传染病医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江佰彦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守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