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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705执733号

徐马俊、郜易亮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8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马俊;郜易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徐马俊,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郜易亮,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马俊与被执行人郜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经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且本院将依法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05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史源明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鹏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