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705执733号
申请执行人:徐马俊,男,汉族,1982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被执行人:郜易亮,男,汉族,1983年6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徐马俊与被执行人郜易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房产、车辆、银行存款及工商信息。经向申请人告知执行情况,且本院将依法终结本院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皖0705执733号案件的执行。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可持本裁定书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马 骏
审判员 史源明
审判员 王金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鹏程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