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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702执682号

19-682张卫东与田霞买卖合同终本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卫东;田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甘0702执682号 申请人张卫东,男,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曹县人,自由职业,现住甘州区。 被执行人田霞,女,汉族,1966年12月2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 申请执行人张卫东与被执行人田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3日作出(2018)甘0702民初5771号民事调解书,(2018)甘0702民初577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告田霞欠原告张卫东货款17200元,限于2018年11月30日前付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卫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19年2月1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2.2019年2月19日、2019年5月23日、2019年6月12日本院三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田霞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9年4月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田霞限制高消费,并向其送达了限制高消费令。 4.2019年2月15日,本院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任何财产线索。 5.2019年2月15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告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田霞名下没有房产。 6.2019年5月31日,本院将田霞全部银行卡予以冻结。 7.2019年5月15日本院执行人员向乌江镇东湖村一社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田霞丈夫因病死亡,现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8.被执行人田霞于2019年4月和5月微信转账共计3000元给申请人张卫东。 9.2019年6月13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卫东,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均无异议,同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17200元,执行到位3000元,14200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告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增国

审判员  李 匀

审判员  陈 丽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龚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