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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新2302执172号

申请人范生成与被执行人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玉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4
所属地区
阜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生成与被执行人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玉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新2302执172号

申请人:范生成,男,回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系新疆维吾尔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村民。

被执行人: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玉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 住所地:新疆维吾尔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3652302592849859A

法定代表人:付万庆,该合作社负责人。 申请人范生成与被执行人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玉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新2302民特90号民事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玉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未履行民事裁定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人范生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71094元,未执行标的61094元。2019年6月10日,申请执行人范生成与被执行人阜康市九运街镇六运中心村玉丰源种植专业合作社就本案的执行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19)新2302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翟光辉

审 判 员  张 静

代理

审判员  古丽倩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 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