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982执1267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支行,住所地:樟树市**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
负责人:陈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建祥,该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经理。
被执行人:刘军,男,汉族,1978年7月1日出生,地址:南昌市高新区(原单位樟树市**)(现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均雷,男,汉族,1991年7月27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潁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8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军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军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1757.54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朱志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蒋旺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