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2执恢8号之三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9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执恢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河东向阳路西侧信用联社家属院****,组织机构代码73302606-4。

法定代表人:汪侠,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办事处阜太路泉龙宾馆有限公司织机构代码75097425-0。

法定代表人:张继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张继华,男,汉族,1952年10月1日出生,经常居住地阜阳市颍泉区。 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阜民一初字第001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该判决书确认:

一、被告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690万元及利息105203.44元(计算至2014年9月10日,之后的利息计算至贷款清偿完毕之日)。

二、被告张继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通知材料,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位于阜阳市××办事处××商务大厦××号商业在建工程,经委托安徽省金业房地产估价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房产进行估价,估价结果为1185万元。本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估价报告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异议。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对上述标的物进行两次网络司法拍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以第二次拍卖流拍价变卖一次,变卖期间无人竞买亦流拍,流拍价为758.4万元。申请执行人阜阳颍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阜阳市××办事处××商务大厦××号商业在建工程以流拍价758.4万元抵付其部分债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即裁定以物抵债。 另经两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在工商、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证券等部门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安徽继华置业有限公司、张继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限制其高消费。2019年6月3日,申请执行人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赵春雷

审判员  许汝佺

审判员  戴云秋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正威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