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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02民初1120号之二

王红春与张闫霞、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红春;张闫霞;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1120号之二

原告:王红春,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张闫霞,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建业桂园3期22号楼1单元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4240225G。

法定代表人:吴文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春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闫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春撤回对被告张闫霞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韩 明

人民陪审员  黄传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炎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