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02民初1120号之二
原告:王红春,男,197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张闫霞,女,196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
被告:河南名爵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建业桂园3期22号楼1单元B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54240225G。
法定代表人:吴文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齐家,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红春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闫霞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春撤回对被告张闫霞的起诉。
审 判 长 王军号
审 判 员 韩 明
人民陪审员 黄传玲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炎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