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6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贺玲,女,197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巢建国,男,196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张剑波,男,195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执行人:张江波,男,196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吴松,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被执行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涵相大厦。
法定代表人:陆序展。
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枫林三路**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div>
法定代表人:张剑波。
被执行人: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涉外经济学院花园外教楼**iv>
法定代表人:张剑波。
被执行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涉外经济学院外教楼**>
法定代表人:苏科。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5月25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2019年3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张江波、张剑波、吴松、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3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30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有车辆若干,但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时无法处置。于2019年4月13日向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状况,发现被执行人张剑波名下所有的位于长沙市××车站北路××天都大厦××房产,但该房产已设定抵押且被多家法院查封,暂时无法处置。于2019年4月29日向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张江波、张剑波、吴松、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名下收益类保险、公积金信息,发现张江波、张剑波、吴松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291032.65元,但因不符合支取条件,暂时无法划拨提取。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依法传票传唤被执行人张江波、张剑波、吴松、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2019年6月10日在本院1304办公室进行执行谈话,但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于2019年6月5日对被执行人张江波、张剑波、吴松、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沙猎鹰驾驶培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湖南新猎鹰科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女人世界购物中心管理(湖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本院于2019年6月1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代理律师,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5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12278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周辉跃
审判员 张 红
审判员 谢 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岩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