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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202执2482号之一

丁某1、李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5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丁某1;李某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202执24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丁某1,男,1979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执行人:李某,女,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执行丁某1与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10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0321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婚生子丁奕然、婚生女丁秋彤由原告丁某1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从2014年4月1日起至丁秋彤18周岁时止);被告李某有探视权。调解书生效后,因李某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丁某1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执行后,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2018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和传票;向申请执行人邮寄财产举证通知书。2、2018年11月8日、12月24日、2019年4月15日三次通过总对总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提交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股份、证劵、银行存款、网上银行存款、车辆信息,查询反馈信回复,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18年11月26日,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某名下的不动产信息,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反馈信息回复被执行人李某名下有位于开发区阜阳国际汽配城29#商办楼101室房产。4、2018年11月2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开发区阜阳国际汽配城29#商办楼101室房产,但不易处置。5、因被执行人李某不及时履行义务又不申报财产,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限制其高消费。6、2019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李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公开联网发布。鉴于本案经穷尽执行措施,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彪

审判员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浩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