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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03执375号

姜国兵、郑凤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1-28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姜国兵;郑凤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03执375号

申请执行人:姜国兵,男。

被执行人:郑凤云,男。申请执行人姜国兵与被执行人郑凤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赣0803民初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凤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凤云的银行存款18611元(详见协助冻结或扣划存款通知书);

二、如冻结或扣划银行存款不足额,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郑凤云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期间,以上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和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冻结、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申请,造成冻结、查封、扣押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责令被执行人在财产查封、扣押后十天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欧阳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周小安

书记员林孔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