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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执955号

武汉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祥恒昇乳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武汉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区祥恒昇乳制品经营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955号申请执行人武汉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百花一路**百步亭花园现代城******商铺8。法定代表人赵永刚,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祥恒昇乳制品经营部,住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23街5门**div>经营者田海波。武汉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武汉市青山区祥恒昇乳制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仲裁委员会于2019年1月31日作出的(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116号仲裁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现代牧业乳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武汉市青山区祥恒昇乳制品经营部住所地在武汉市青山区,为统筹执行需要,经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武汉仲裁委员会(2018)武仲裁字第000003116号仲裁裁决执行一案由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执行。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和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喻英辉

审判员  芦 斌

审判员  郑雄文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