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苏1002执1604号
申请执行人:唐存平,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扬州百思得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朱宝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宝军,男,197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朱莉,女,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唐存平与被执行人扬州百思得鞋业有限公司、朱宝军、朱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1002民初1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唐存平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存平与被执行人扬州百思得鞋业有限公司、朱宝军、朱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唐存平于2019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存平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丁兆留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