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381执保267号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凯湘、易春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9-26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凯湘;易春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81执保267号

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系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薮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璐,系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薮支行副行长。

被

申请人:唐凯湘,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

被

申请人:易春桃,女,198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唐凯湘、易春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3093元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结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唐凯湘、易春桃名下23093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51元,由申请人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易洪斌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唐兴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