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782民初3587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辉县市支行,住所地辉县市苏门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821732325985。
法定代表人:赵文献,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刘宪涛,男,199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辉县市支行诉被告刘宪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该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 郭翔升
审判员 郭厚利
审判员 王顺广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修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