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4执1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汶璃,女,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家荣,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成都蓝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旭东,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汶璃、张家荣与被执行人成都蓝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朱旭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蓝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朱旭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旭东拥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武国用(2016)字第X号、监证X]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旭东拥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武国用(2016)字第X号、监证X]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轮
审判员 陈 琳
审判员 毛德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