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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84执1954号之一

李汶璃、张家荣与朱旭东、成都蓝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1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当事人
李汶璃;张家荣;成都蓝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朱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川0184执195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汶璃,女,199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

申请执行人:张家荣,男,199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执行人:成都蓝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朱旭东,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旭东,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汶璃、张家荣与被执行人成都蓝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朱旭东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成都蓝速卡丁车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朱旭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朱旭东拥有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武国用(2016)字第X号、监证X]房屋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朱旭东拥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玉林南路X号X栋X单元X楼X号[不动产权证书号:武国用(2016)字第X号、监证X]房屋一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丁 轮

审判员 陈 琳

审判员 毛德云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