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02执2242号之十二被执行人梁郑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执2242号之十二裁定书,于2019年06月15日向被执行人梁郑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梁郑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梁郑丽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杨慧珠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魏阳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