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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81执696号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啟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贵州省清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李啟莲;杨淑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181执696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云岭东路印象康城1单元1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吉星。

被执行人:李啟莲,女,1967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

被执行人:杨淑碧,女,195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本院在执行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啟莲、杨淑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19年5月30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贵阳市清镇黔中泉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黔0181执696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蒋康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