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其名下有车辆已依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房产等其他可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杜某某因刑事案件被孝义市公安局拘捕;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
人民陪审员 常海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宇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