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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182执字第128号

田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汾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杜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1182执字第128号

申请执行人:田某某。

被执行人:杜某某。本院在执行田某某与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在申请人立案后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其名下有车辆已依法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房产等其他可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杜某某因刑事案件被孝义市公安局拘捕;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卫东

人民陪审员  李耀斌

人民陪审员  常海瑞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段宇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