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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7执恢138、139号

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凌豪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02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凌豪骏;戴碧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恢138、1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丹竹头社区丹竹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473805U。 法定代表人罗志斌。 被执行人凌豪骏,男,1971年9月11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执行人戴碧玉,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与被执行人凌豪骏、戴碧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三初字第458、45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偿付人民币1187184.06元及利息等,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就查询到的财产已做以下措施: 一、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二、扣除执行费7000元,将被执行人凌豪骏、戴碧玉在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的分红款32565.28划付申请执行人; 三、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479200.44元并划付申请执行人; 四、向深圳市丹竹头股份合作公司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在人民币1561077.75元(包含两个案件:本金1187184.06元、迟延履行利息336566.69元、受理费保全费37327元)限额内截留应当支付给被执行人凌豪骏、戴碧玉的分红款; 五、以(2019)粤0307执恢138号第1顺位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戴碧玉名下位于深圳市××××号私宅的房产中占有的50%权利份额(不动产权证证号6000×043); 六、已冻结被执行人戴碧玉持有的深圳市丹竹头投资实业有限公司30%股权,期限自2019年4月22日至2022年4月21日; 此外,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以上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封,须于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雄才

审判员  袁海强

审判员  周 盼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叶学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