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11民初83号
原告:代林祥,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李重阳,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林祥与被告李重阳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林祥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会斌
人民陪审员 王文彬
人民陪审员 黎永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