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湘0611民初83号

代林祥与李重阳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07-11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代林祥;李重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611民初83号

原告:代林祥,男,194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

被告:李重阳,男,196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湖南省岳阳市君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林祥与被告李重阳合伙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5月25日向原告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林祥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孙会斌

人民陪审员  王文彬

人民陪审员  黎永久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宋 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