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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982民初2456号

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力电力金具制造江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天力电力金具制造江苏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82民初2456号

原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799457828M,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科技工业园电瓷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胡文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利,江西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力电力金具制造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323657402M,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小海镇海团村一组。

法定代表人:周保存,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江苏春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力电力金具制造江苏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8日立案。原告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萍乡华维电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许 雁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杨美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