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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721执1378号

张友义、康宗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友义;康宗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1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张友义,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康宗奇,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执行张友义与康宗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友义以与被执行人康宗奇自愿达成和解,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1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