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721执1378号
申请执行人:张友义,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
被执行人:康宗奇,男,1968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曹县。本院在执行张友义与康宗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张友义以与被执行人康宗奇自愿达成和解,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2018)鲁1721民初55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庆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洪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