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鄂1002民催1号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湖北省荆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催告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鄂1002民催1号

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周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常青,男,汉族,1991年11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9年2月12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为00100063/23436254(票面金额为123632.72元,出票人为荆州红星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7年12月27日,汇票到期日为2018年6月26日,收款人为申请人)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安徽省安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 为

人民陪审员  朱安英

人民陪审员  张明红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