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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521执891号

中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终行政处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15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中宁县牛氏修脚堂分店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宁0521执8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法定代表人:赵殿龙,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建清,该局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宁县牛氏修脚堂分店。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宁县。

负责人:刘德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宁0521行审64号行政裁定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宁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中宁县牛氏修脚堂分店行政处罚一案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上缴非法所得79500元,缴纳罚款9000元,加处罚款9000元,承担执行费1362.5元,共计98862.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车辆、证券、工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未查询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予以公布,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意见,现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对该案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鲁青峰

审判员  梁文涛

审判员  魏民贤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梁登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