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783执965号
申请执行人:开平市汇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沙冈区龙塘西路**之3。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余林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伟均,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绮慈,是广东维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永健,男,1961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甄美华,女,196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
被执行人:开平市家常用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长沙区八一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3724387917Q。
法定代表人:黄永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粤0783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张仲尧与黄永健、甄美华、开平市家常用调味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于2019年4月12日申请执行人从本院(2019)粤0783执202号案被执行人黄永健的股金拍卖款中参与分配得款223092.04,退受理费13044、保全费5000元,合计得款241136.04元。2019年6月4日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于2019年6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783执756号案终结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彩虹
人民陪审员 林永羡
人民陪审员 梁炎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素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