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津0116清申1号
申请人:天津市渤海石油工贸公司,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渤海石油滨海新村。
法定代表人:汪书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天津埃梯埃海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八号。
法定代表人:韩藩植,总经理。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受理天津市渤海石油工贸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埃梯埃海联电子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渤海石油工贸公司作为股东以被申请人公司解散事由出现后未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进行清算。
本院查明,申请人提交的企业信息查询结果载明被申请人天津埃梯埃海联电子有限公司成立日期是1996年3月28日,现登记状态为吊销;股东有两个,分别是“渤海石油海联公司”、“埃梯埃技术公司”。2019年2月27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记载内容如下:天津埃梯埃海联电子有限公司系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经查询档案,因录入有误,该公司1996年3月28日设立时的股东名称应为“渤海石油海联经济技术开发公司”、1999年4月9日股东名称变更为“天津市渤海石油工贸公司”,系统并未录入,因该企业已经吊销,B/S系统无法进行修改,特此说明。2017年6月14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津市场监管滨工开审处[2017]1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了吊销被申请人营业执照的决定。并查明经现场确认被申请人无法取得联系。另查,天津埃梯埃海联电子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第十六章第72条载明公司经营期限为20年。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能够证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股东,亦能证明被申请人现已经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现被申请人至今未清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申请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合法股东,申请本院指定清算组对其进行清算,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天津市渤海石油工贸公司对被申请人天津埃梯埃海联电子有限公司强制清算的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马 越
审 判 员 杨学秋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候华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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